扫黑除恶丨嘉兴中院二审宣判两起涉黑“套路贷”案件
↑一审庭审视频(海宁电视台拍摄)
4月9日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两起涉黑“套路贷”案件(同一犯罪组织,分案审理),两案均驳回被告人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首要分子张宝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斗殴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,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,罚金10万元,被告人黄海宁、马刚等9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3年9月不等。
↓一审庭审现场
法院审理查明:被告人张宝通过经营房产销售业务,获得了一定经济实力,为了进一步取得在房产销售市场上的强势地位,张宝有意豢养一批可以为其所用的人员。被告人黄海宁长期在海宁市从事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,并网罗了被告人彭洋洋等人为手下。被告人张宝、黄海宁相识后往来密切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宝为首的犯罪集团雏形。
↓一审庭审现场
2017年3月,被告人张宝提供资金,被告人黄海宁、马刚成立公司并购买车辆开展经营活动,彭洋洋等人先后加入。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宝为组织领导者,被告人黄海宁、马刚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该组织主要针对学生、未成年人等进行“套路贷”,涉及犯罪金额30余万元。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并对成员形成管理,被告人张宝主要负责出资及决策、指挥,被告人黄海宁、马刚等人主要负责放贷、讨债,以让借款人出具高于实际借款数倍金额的借条等方式,通过暴力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违法所得有明确分配方式。
此外,该组织还实施了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、诈骗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,造成了恶劣影响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张宝等10人已经构成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斗殴罪、介绍卖淫罪,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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